6 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決定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 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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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1), B(203), C(133), D(371), E(0) #1648190

詳解 (共 4 筆)

#2389452

yes 第79條 I.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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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540

ㄧ、程序不合法-不受理ex:逾越訴願期間

二、程序合法-實體決定

      1、無理由-駁回

      2、有理由-撤銷(單純撤銷、撤另處、撤改處)

撤另處: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撤改處:撤銷原處分,無發回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直接變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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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453
A: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嗎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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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6314

參照訴願法

A:79條第1項,無理由→駁回

B:79條第3項

C:81條

D:7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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