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具備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A)19 歲之大學生
(B)臨時性之社區自救會
(C)陳氏祭祀公業
(D)社團法人協會
統計: A(231), B(1762), C(231), D(53), E(0) #1648193
詳解 (共 9 筆)
(A)19 歲之大學生 →自然人
「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的概念。
凡是生物意義上的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
19歲,是個陷阱,人只要出生,就是自然人,無關年齡大小。
故,19歲的自然人有訴願當事人能力,
但無訴願能力,仍須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
沒有滿20歲的人,屬於我國民法上未成年人,無法獨立行使法律行為負擔義務,所以,是訴願法上不能自己提起訴願的無訴願能力人。因此,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代為提起訴願,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https://www.moea.gov.tw/MNS/aa/qa/QuestionsAnswers.aspx?menu_id=4791&qa_id=73 (來源: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
(B)臨時性之社區自救會 →臨時性,非法人
如自救會成員要提訴願,應該是適用訴願法第22條的規定: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C)陳氏祭祀公業 →社團法人
(D)社團法人協會 →法人
訴願法§19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20歲)
§18 自然人、法人.....得提起訴願
自然人 =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人出生就有權利了,加上某樓鎖起來的第一句當事人能力相當於權利能力,可得到當事人能力是自然人之權。
19歲大學生還是能提訴願的,由法代來就行(§20),當事人還是19歲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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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為非法人團體
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力負擔義務之權
仔細看了一下法條,20條跟21條比較一下,就可以知道怎麼被誤導的了
當事人(權利)能力:自然人(依照民法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你是個人,但不一定能夠自己做決定
行為能力:滿20歲的人(所謂權利能力,是指一個人可以從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可以"做程序中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