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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司法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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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功能: 1.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透過對於個案之審判,司法權可以解釋法律條文,並適用於具體個案之中。 ex: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2.處理糾紛: 司法機關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解決紛爭,此功能可以透過依法審判實現之。 ex:司法積極主義-法官介入政治爭議的裁決   3.司法審查: 透過司法審查,立法權與行政權得以不至於違反憲法侵害人民之權利。 ex:德國憲法法院的中心任務是進行司法審查,即對國家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對違反憲法的行為 宣布無效。   我國大法官職責: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一、解釋憲法。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四、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 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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