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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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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99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模擬試題預試:憲法與行政法#38069
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9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9)
⑴劉女擬於審判中主張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侵犯憲法第 7 條之 性別平等原則及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為違憲而無效之法 律規定,是否有理?(25 分)
⑵劉女可否主張其裸露上身抗議,應受憲法第 7 條及第 11 條規 定之保障,法官不得適用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處罰?(25 分) 試為當事人劉女簡單列出可能之憲法問題爭點並提供法律意 見。
⑴住在 A、B、C、D、E 五鄉鎮的民眾,可否主張其「環境權」 受到傷害?「環境權」在憲法上是否有依據?(20 分)
⑵如果該工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水、廢氣,部分不符合法定標準, 但某縣環保局並未時時刻刻加以監督,現罹患癌症的鄉民, 可否在訴訟上主張其權利?(15 分)
⑶如果該工廠所排放出來的廢水、廢氣,皆符合法定標準,該 五鄉鎮民眾,是否仍可以主張權利?現罹患癌症的鄉民,是 否可在訴訟上向行政機關或該工廠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⑴甲為維護其權益,對乙縣政府之行為應提起訴願及撤銷訴 訟,或應提起確認排水溝使用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訟?其理 由何在?(10 分)
⑵上開訴訟,如最高行政法院引用前行政法院 57 年判字第 276 號判例「系爭地既成為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其原 有路溝又與道路成為一體,以供排水之用,自應認為已因時 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被告官署為配合農地重 劃,利用該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劃區農田排水之用, 顯未變更原供需役地之性質,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但 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行使其權利」為理由,駁回原 告甲之訴判決確定者,甲對該確定判決及其所引據理由不 服,在程序上能否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以何者為聲請 解釋之客體?其實質理由應作如何之主張及陳述?(20 分)
⑶甲請求乙應徵收或徵用該地並為合理之補償,有無理由?(10 分)
⑷甲主張乙未經合法徵收程序使用其土地,係違法侵害其土地 財產權,請求國家賠償,有無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