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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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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年地方三等考試-三等土地法規#45460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該土地 之所有權視為消滅。嗣於水道土地浮現,但尚未經重新公告劃出河川(水道)區域 以外之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依同法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回復其所有權?請就己見 析論之。(25 分)
二、按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十五日內發給之。……。」另依司法院院字第 2704 號解釋意旨,土地徵收之需用 土地人,不依規定於徵收公告完畢後 15 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 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徵收土地核准案,自應解為從此失其效力。行憲後, 司法院大法官亦多次針對徵收補償費之發給與徵收核准處分效力間之關係予以解 釋;其中,司法院釋字第 110 號、第 425 號及第 516 號解釋即屬之。請扼要說明各 該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重點。(25 分)
三、請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申述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要件,並就己 見評論之。(25 分)
四、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得為送出基地之土地有何條件上之限制?又, 同辦法亦規定:「接受基地得以折繳代金方式移入容積」;準此,其作法如何? 請分別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