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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地方三等考試-三等土地法規#4546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按土地法第 233 條規定:「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 十五日內發給之。……。」另依司法院院字第 2704 號解釋意旨,土地徵收之需用 土地人,不依規定於徵收公告完畢後 15 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 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徵收土地核准案,自應解為從此失其效力。行憲後, 司法院大法官亦多次針對徵收補償費之發給與徵收核准處分效力間之關係予以解 釋;其中,司法院釋字第 110 號、第 425 號及第 516 號解釋即屬之。請扼要說明各 該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重點。(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