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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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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45296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專利法上侵害專利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規定為何?試說明並比較其與商標法、著作權 法相關規定之異同?(30 分)
二、甲、乙、丙與丁四人計劃合夥經營寵物店,全體具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共有 商標申請,並共推丙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商 標申請中甲因病死亡且無繼承人,若依民法規定遺產應歸屬國庫,乙因與其他合夥 人經營理念不合,退出合夥,並拋棄其共有商標申請權中之應有部分,丙因甲死亡 與乙退出,意興闌珊,逕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拋棄該商標申請權。試說明依 商標法,該商標申請權是否仍存在?如仍存在,目前共有狀態為何?(30 分)
三、雕刻大師甲之銅雕作品「一柱擎天」,由於極具特色,且有高藝術價值,為乙美術 館所購入收藏,並置於美術館入口前戶外長期展示。丙建商於附近推出建案,名為 「美術館特區」,未取得甲或乙美術館同意:⑴拍攝「一柱擎天」之照片作為報紙 平面廣告,⑵以原尺寸但水泥材質複製「一柱擎天」置於「美術館特區」中庭,⑶ 製作小型「一柱擎天」作為贈品送給購屋者作為屋內擺飾,⑷以「一柱擎天」外型 申請新式樣專利,⑸以「一柱擎天」外型申請立體商標註冊。雕刻大師甲與乙美術 館對於建商之行為憤怒不已,請問就丙上述五行為,甲和乙美術館依法可以有如何 之主張?(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