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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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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4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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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45296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45296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乙、丙與丁四人計劃合夥經營寵物店,全體具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共有 商標申請,並共推丙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商 標申請中甲因病死亡且無繼承人,若依民法規定遺產應歸屬國庫,乙因與其他合夥 人經營理念不合,退出合夥,並拋棄其共有商標申請權中之應有部分,丙因甲死亡 與乙退出,意興闌珊,逕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拋棄該商標申請權。試說明依 商標法,該商標申請權是否仍存在?如仍存在,目前共有狀態為何?(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