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公職◆民事訴訟法
> 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5519
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45519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向乙購買乙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房地, 雙方並訂有買賣契約,約定訂約後第三日,乙應將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 惟屆期,乙拒絕履行,甲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求為命乙將 A 房地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於伊之判決。試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⑴乙律師收受第一審判決後,其代理權限是否即已消滅?
⑵本件訴訟,如甲聲明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 裁定,可否向乙律師為送達?
⑴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甲並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並經第一審法院准許。訴訟中,甲死亡,由其繼承人丙承受訴訟,則上開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⑵原告丁與被告戊間之訴訟,丁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法院准許,嗣該訴訟,丁獲敗訴 判決確定。丁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則前訴訟程序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是 否及於再審之訴?
⑴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一審法院對原告訴之變更或追加 所為准駁之裁定。
⑵第二審法院就聲請對假執行為補充判決部分,所為准駁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