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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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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7800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舉行結婚儀式並至戶政機關辦妥登記。婚後未滿半年,甲男即與乙女分房,自己去睡客房。乙女多次詢問甲男不願與之同房的原因,但甲男卻因此辱罵乙女。甲亦常因乙女煮食不合口味、或乙女出外工作較晚回家等事而辱罵乙女。兩人並無生育子女。乙女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以兩人個性重大不合為由,訴請離婚。甲男收受起訴狀後,提出離婚之反訴,並請求乙女返還聘金新臺幣十萬元、鑽戒一枚與鑽錶一只。法院收受案件後,依規定進行調解。請問: 若甲男及乙女皆不願進行調解,得否略過強制調解程序,逕行訴訟程序? 甲乙因調解不成立而進行訴訟程序。於本案言詞辯論期日,法院得否就當事人 「未」提出的事實加以斟酌?
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起訴後,原告甲所追加的主張是否應予以准許?其適用的程序為何?
司法警察甲、乙接獲線民丙之檢舉,謂毒販丁經常於某特定夜店向熟識顧客兜售「安非他命」毒品。甲、乙為蒐集丁販毒證據並予以緝捕,連續數日偽裝顧客前往該夜店消費,藉機接近丁並與之熟識。某日甲、乙見時機成熟,甲乃向丁佯稱為增進飲酒情趣,欲向其購毒吸食;丁不疑有他,將其預藏於上衣口袋之「安非他命」毒品一小包取出售予甲,於交易毒品之際,甲、乙乃出示證件表明司法警察身分,將丁以現行犯逮捕,並對丁實施搜索,果於丁隨身攜帶之手提包與其在夜店使用之置物櫃中,共搜得「安非他命」毒品數十小包。甲、乙之上開偵查作為是否適法? 所搜得之「安非他命」毒品可否做為丁販毒之證據?試申論之。
何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其內涵為何?又應如何判斷法律所規定之程序是否正當? 試申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