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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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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高考三級_商業行政#29270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民國 102 年修正公司法第 154 條規定:「(第 1 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 2 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第 2 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 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請附理由,論述上述規定之意義。(25 分)
二、A 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政府呼籲企業發揮社會責任,乃於今年 6 月股東會召開時, 將章程部分規定予以文字修正,即增訂「公司每年的盈餘,將全數捐贈為慈善等社 會福祉之用」新規定。雖然 A 公司在是次的股東會中,順利通過變更章程案,但事 後有不同意見的股東,擬依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向法院提出確認本次章程變更所 決議之內容是無效的。請論述該股東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三、B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 21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置董事 5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之」,並規定「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選 1 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的主席,而對外代表公司」;然,今有一 股東提案修正章程上述的規定,擬將董事長之選任,改為「由股東會就董事中選任 之」。請附理由,論述董事長可否由股東會選任之?(25 分)
四、承上題,B 公司章程可否就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 營業或財產」的權限,改訂為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以符合企業經營的效率性?請 附理由論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