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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033
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033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甲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因病至乙醫院住院診治,至同年 10 月 15 日未經結帳即擅行出院,共積欠乙醫院醫療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住院費 3 萬元及住院期間甲暨其看護家屬之伙食費 3 千元,經乙醫院催告甲應於 99 年 11 月 1 日前繳納,甲仍置之不理,乙醫院乃於 102 年 5 月 1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償還上開費用,惟訴訟中甲為時效抗辯,則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分)
甲現年 20 歲,某日因精神錯亂,而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手錶以 1 千元賤售予乙,並銀貨兩訖,乙旋即將之以 90 萬元出售於善意之丙。試問:甲乙間之買賣效力如何?丙是否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25分)
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則法院是否應准許甲請求?若甲有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則其結果是否相同?(25分)
甲(配偶已歿)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於生前曾立自書遺囑一份,謂其死後所有遺產全部遺贈予 A 孤兒院。某日,甲因心肌梗塞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惟嗣發現甲所立之遺囑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乙、丙、丁三人因而主張該遺囑無效,則乙、丙、丁三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乙、丙、丁三人可分得若干遺產?(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