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上述推論僅應由甲或乙方單方之責任負責,依兩者相較, 甲方過失較大 離婚請求應由乙方提出 法院應不許
甲之請求
二.由民法1049條民1052條推論,夫妻雙方若非法律上重大事由或規範內者,離婚應由兩願離婚,法院應不許甲方
單方面請求
(一) 法院不得准許甲之請求
1. 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是否離婚應由法院判決之,基準乃依婚姻是否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而採客觀事實認定。
2. 依題意,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七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三十之過失。由上述法條得知,甲有責程度較大,僅乙得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不得准許甲之請求。
(二) 甲乙皆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1. 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即是否離婚應由法院判決之,基準乃依婚姻是否生破綻而無法回復之希望,而採客觀事實認定。
2. 依題意,甲乙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經常吵架,致感情破裂。甲乃以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與乙離婚。經法院審理結果,認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甲有百分五十之過失,乙亦有百分五十之過失,兩人有責程度相同,兩人均得向法院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