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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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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務:民事訴訟法#46128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主張:乙(住桃園縣)、丙(住新竹縣)、丁(住臺中市)三人,共同於苗栗火 車站,毆打甲成重傷等語,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乙、丙、丁應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乙到 場抗辯臺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丙、丁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請問: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⑴此訴訟是屬於何種訴訟合併?(15 分)
⑵如以此種合併為合法,法院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0 分)
三、甲以乙公司為被告,主張:甲因飲用乙生產之某飲料,致腹瀉多日不止,險些送命, 嚴重損害健康,該飲料顯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乙應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賠償甲新臺幣 500 萬元。乙則辯稱:該飲料所添加之原料,均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無有害人體健康之原料等語。訴訟進行中,甲聲請法院命乙提出該飲料 添加劑之成份明細,乙則辯稱該添加劑係其營業秘密,如予提出,將使其喪失競爭 力,危及公司經營等語。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乙共有 A 土地,因協議不成,甲乃對乙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之土地。訴訟中, 兩造經法官勸諭,達成分割方法而和解,並由書記官做成和解筆錄。嗣後甲反悔不 願依和解筆錄協同乙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並再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試問:甲 再行起訴,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