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專利師/TIPA專利認證◆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
1. 某甲於 2013 年 1 月 5 日將其研發成果發表於某科學期刊,於 2013 年 6 月 23日以相同內容之該研發成果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優惠期,惟乙於 2013 年 6 月 22 日以相同內容亦申請發明專利,若該發明符合專利要件,請問何者可獲得專利?(A)甲;(B)乙;(C)甲與乙皆可獲得專利;(D)甲與乙皆不可獲得專利。
2. 甲君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再審查階段提起分割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分割案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B)原申請案應以修正之程序續辦;(C)准予分割之分割案,仍應依一般申請案之專利要件審查,如已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則自初審階段開始;(D)原申請案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者,分割案仍得主張新穎性優惠期。
3. 發明專利申請案中,關於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先申請案於審查當時尚未公開或公告者,不得作為引證文件;(B)先申請案為改請案或分割案時,認定申請先、後的時點應為該先申請案所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C)擬制為先前技術之先申請案必須是發明或新型申請案,不得為新式樣申請案;(D)先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內容雖經公開,但若其中部分內容嗣後經修正而被刪除,則該被刪除之部分即不得作為其審查之引證文件。
4. 關於進步性審查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時,附屬項未必不具進步性;(B)可以用後見之明,逕予認定發明不具進步性;(C)省略技術特徵之發明,未必不具進步性;(D)商業成功歸諸於銷售技巧時,不影響進步性有無之認定。
5. 關於主張優惠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優惠期之主張不但適用於喪失新穎性之情況,亦可適用於喪失進步性之情況;(B)優惠期之主張不但適用於因實驗而公開者,亦可適用於因研究而公開者;(C)申請人因己意於刊物上公開,即使該項公開為商業性發表,亦得作為主張優惠期之事由;(D)得主張優惠期之情事中包括「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其中之「政府」指我國政府,不包括外國政府。
6. 下列何者不是發明專利實體審查時發給最後通知的態樣?(A)先前已進行檢索並通知不符新穎性要件,經修正後克服不准專利事由,但修正增加新的請求項,經續行檢索發現其他引證而有不符新穎性要件情事;(B)先前審查意見通知部分請求項有不符新穎性要件,其他請求項暫無不准專利事由,申請人修正後克服不予專利事由,審查者就原暫無不准專利事由之請求項發現有其他不准專利事由;(C)先前因無法檢索而發給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修正後克服不准專利事由,修正後請求項經檢索發現有不符進步性情況;(D)經修正後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指出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修正導入新事項,審查後發現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無法被說明書所支持之情況。
7. 圖式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下列何者不屬於必要註記?(A)尺寸標示;(B)流程圖之方塊說明;(C)波形圖之波形表示式;(D)座標圖得有縱軸、橫軸之說明。
8. 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案經審查認定有不予專利事由時,應於審查意見中檢附檢索報告,但遇有無法進行檢索之情況而未附檢索報告時,應於審查意見通知中載明;(B)申請人依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提出修正後,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為免審查延宕,一律發給最後通知,以限制修正;(C)申請人依先前審查意見通知提出申復或修正,如克服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且無其他不准專利事由者,應予核准審定;(D)申請案於初審階段發給最後通知後,如無法克服不准專利事由而作成核駁審定,申請人提起再審查後,再審查所提之修正,仍受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
9. 有關發明專利分割申請之敘述,何者錯誤?(A)申請中之發明專利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並非僅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若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實質上包含二個以上發明時,仍得為分割申請;(B)分割後之原申請案與分割案或分割案與分割案之間,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各個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得相同,而說明書或圖式所載內容是否相同則非所問;(C)分割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如包含相同發明而導致重複專利的情況,會處分不准分割;(D)申請人為分割之申請後,如修正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以修正之程序續行審查。
10. 關於國內優先權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國內優先權亦包含「一般優先權」、「複數優先權」及「部分優先權」三種態樣;(B)判斷後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之優先權主張是否認可,係以先申請案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為依據,不以其申請專利範圍為限;(C)先申請案曾主張優惠期,後申請案仍可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主張國內優先權;(D)相同的發明可被 2 個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
11. 下列何者不符專利法第 32 條規定發明與新型專利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條件?(A)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且申請日於102 年 1 月 1 日之後;(B)申請時應分別於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其一案兩請之事實;(C)新型專利權於發明專利審定時應存續;(D)新型專利權於發明專利公告時應存續。
12. 若申請專利範圍界定一製法中的 pH 值的範圍是 6 至 12,而說明書之實施例中分別揭露 pH=6,7,8 等三個數值,經檢索發現有先前技術已揭露 pH=10 至 12,為迴避該先前技術,申請專利範圍必須限縮,但不得修正為下列何者?(A)pH=6 至 8;(B)pH=6 至 9;(C)pH=6 至 ﹤10;(D)pH=6~12,但不包括 10 至 12。
13. 關於設計專利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設計專利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均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兩者之區別在於設計專利必須具備物品性;(B)具視覺性之物品外觀設計亦具技術性者,得取得設計與發明或新型專利之雙重保護;(C)純粹取決於功能需求之設計,僅是實現物品功能之構造或裝置,例如電路布局、功能性構造等,亦屬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D)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創作,亦即必須是肉眼能夠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的設計,始符合設計之視覺性。
14. 下列何者非屬相同設計?(A)(B)(C)(D)
15. 關於部分設計定義下之適格標的,下列何者不屬之?(A)檯燈之底座形狀;(B)球鞋之表面花紋;(C)酒杯之材質;(D)手機之外輪廓形狀。
16. 有一設計專利申請案如下圖所示,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檯燈燈罩與基座部分以實線繪製,是「主張設計部分」,虛線部分是「不主張設計部分」;(B)檯燈燈罩與基座部分呈分離狀態,以部分設計申請是不允許的;(C)以部分設計申請專利者,亦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規定,此一申請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規定;(D)若修正將虛線改為實線,此種修正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7. 有關圖像設計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電腦圖像」通常係指單一之圖像單元;(B)「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C)圖像設計可脫離物品,而僅單獨申請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圖形本身;(D)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只要透過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而顯現,即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
18. 關於衍生設計專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B)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C)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D)同一人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19. 有關新型之物品界定,下列何者不屬於?(A)道路;(B)建築物;(C)生物材料;(D)車輛。
20. 關於審查新型之更正及誤譯訂正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誤譯訂正是否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B)若無舉發案繫屬者,進行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時,須審查更正後的內容是否有不具有單一性之情事;(C)若無舉發案繫屬者,進行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時,須審查更正後的內容是否有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情事;(D)若無舉發案繫屬者,進行新型更正案之審查時,須審查更正後的內容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1. 下列有關專利專責機關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無須由專利審查人員具名;(B)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施,專利專責機關應於 1 年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即無須製作;(D)新型技術報告之申請,一經提出,即不得撤回。
22. 關於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相關判斷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B)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技術特徵,同時含結構與材料特徵時,即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C)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技術特徵,同時含結構與方法特徵時,即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D)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之技術特徵,只要於說明書詳細敘述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23. 下列有關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A)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後,於更正案未作成審定或處分前,只要有舉發案經受理而合法繫屬時,即應將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B)舉發案繫屬中專利權人提出更正申請後,更正之審查可就部分更正事項准予更正;(C)同一舉發案有二次以上之更正者,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但多件舉發案各別伴隨更正時,各更正係針對各案行使不同的防禦方法,因非在同一舉發案中,申請在先之更正不會被視為撤回;(D)更正與舉發案合倂審查後,舉發人撤回舉發案,致其伴隨之更正失所依附,如同一專利權無其他舉發案繫屬專利專責機關,該更正將回復為獨立更正案進行審查。
24. 有關舉發之爭點整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證明同一待證事實之三件關聯證據,構成三個爭點;(B)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不同,構成不同爭點;(C)舉發理由中所載之事由不同,構成不同爭點;(D)證據之不同組合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構成不同爭點。
25. 關於更正審查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技術特徵 A+B+C,另說明書或圖式尚揭露有技術特徵 D,當 D 非屬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時,將申請專利範圍改為 A+B+C+D,係屬不准更正之情事;(B)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某種光纖材料具有「-0.3﹪之折射率」,而說明書中記載為「-0.3﹪以上之折射率」,專利權人主張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的數據為誤記事項,係屬允許之更正;(C)將二段式撰寫形式請求項之前言部分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因未實質擴大,可准予更正;(D)刪除部分元件技術特徵,刪除後之請求項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但減少限定條件之結果,將導致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26. 同一舉發案件審查期間,若專利權人先後提出 A 及 B 二更正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B 更正案視為撤回;(B)舉發案與更正案應合併審查;(C)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應將准予更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表示意見;(D)合併審定之更正案與舉發案,舉發審定書主文原則上應分別載明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結果。但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僅於審定理由中敘明之。
27. 關於專利權舉發案審查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舉發案之審查及審定,應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為之;(B)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C)舉發案之審查,均應就全案審定是否舉發成立;(D)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
28. 關於提起舉發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者,應不予受理;(B)以專利申請權之歸屬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C)提起舉發後,專利權始消滅者,仍受舉發人必須為利害關係人及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限制;(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爭執其優先權之認定有誤時,不應單就優先權之爭執逕為舉發駁回。
29.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利舉發之法定事由?(A)不符專利單一性;(B)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C)不符設計專利定義;(D)設計之更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0. 下列何者不是舉發發動職權審查之態樣?(A)舉發理由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審查時明顯知悉請求項 1違反創作定義;(B)舉發理由主張聲明範圍之請求項不具新穎性,但該請求項內容明顯不明確而無法確定保護範圍;(C)舉發聲明請求撤銷請求項 1,審查時發現請求項 2 亦可用相同證據相同理由撤銷者;(D)舉發以證據 1 主張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審查認為尚不足成立,但有確定之民事判決顯示證據 1、2 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一、 原設計為「湯匙之把手」,試說明甲、乙、丙案是否為其衍生設計專利?並請說明其理由。(20 分)
二、 有關發明新穎性之判斷基準,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引證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有三種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試列舉這三種情事並簡要說明之。又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基準,與前揭新穎性判斷基準是否有不同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