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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35141
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35141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對於此一規定,請舉例說 明「預告登記」之原因。並請就現行土地相關法律規定中,列述三項關於「其他依 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規定。(25 分)
二、民國 95 年,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經商,約定清償期為 105 年,並以其所有之 A 地號 土地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嗣於 99 年因地籍圖重測,A 地號土地標示變更 為 B 地號,但登記機關卻漏未將重測前 A 地號土地上已登記之抵押權轉載於重測後 B 地號土地登記簿。100 年,甲因資金需求,轉向丙借款 300 萬元,並以 B 地號土地 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予丙。101 年,乙發現其抵押權漏未登記於 B 地號土地,爰向 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試問:此際,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 申述之。(25 分)
三、甲所有 A 地號土地經劃入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並經土地徵收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 部核准區段徵收後,交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區段徵收, 並以書面通知甲。試問:於徵收公告時,甲如對公告中之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時, 其究應如何處理?又,甲對於 A 地號土地之權利義務何時終止?請就土地徵收條例 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四、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 使用。」準此,此項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有何限制?又,關於越界建築 之建物,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建築面積應如何測繪登記?請分別說 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