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民國 95 年,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經商,約定清償期為 105 年,並以其所有之 A 地號
土地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乙。嗣於 99 年因地籍圖重測,A 地號土地標示變更
為 B 地號,但登記機關卻漏未將重測前 A 地號土地上已登記之抵押權轉載於重測後
B 地號土地登記簿。100 年,甲因資金需求,轉向丙借款 300 萬元,並以 B 地號土地
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予丙。101 年,乙發現其抵押權漏未登記於 B 地號土地,爰向
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試問:此際,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之規定,
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