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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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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人事行政#29044
科目:
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因公涉訟的保障規定為何?某機關張姓單位主管因工作績效檢 討需要,於內部會議時大聲斥責一位余姓部屬,說他毫無工作能力,且工作怠惰, 根本不適任現職。余姓部屬認為張姓主管在開會的公眾場合羞辱他,讓他精神受到 創傷,無以見人,於是對張姓主管提起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訴訟,並請與會的同事出 庭作證。請問:張姓主管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為何?余姓部 屬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又為何?(25 分)
二、考試院已研擬完成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 101 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依據修正 條文,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甲等、乙等、丙等之獎懲與原規定有何不同之處, 試列舉比較之。(25 分)
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在何種情況要提出復審,在何種情況要提 出申訴?兩者有何差異?(15 分)
⑵依司法院釋字第 201 號及 312 號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在那幾種情況,得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10 分)
⑴公立學校校長、教務長是教授兼任,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大法官、監察委員、考 試委員都屬於政務人員,另各機關駐衛警察並非考試及格公務人員,所以均可不 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
⑵林候選人的太太是公務人員,卻在其先生競選活動時公然為其站臺,雖其未表明 公務人員身分,仍然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⑶某公立學校總務組長掌管該校場地租借業務,於選舉期間,他僅將場地租借給某 一政黨候選人,其他政黨候選人來租借,一概拒絕,因學校並非政府機關,所以 沒有違反行政中立法規定。
⑷為了做到行政中立,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也不得兼任政黨職務。又公務人員 的身分並不因上下班而有不同,所以不但上班時間不可以參加政黨及政治團體活 動,即便是下班時間及放假日也不可以參加此類活動。
⑸公務人員參加競選係屬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所以競選期間不需要向服務機關請 假。又公務人員參選,其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會計,可以請他的所屬公務人員同事 兼任,比較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