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因公涉訟的保障規定為何?某機關張姓單位主管因工作績效檢 討需要,於內部會議時大聲斥責一位余姓部屬,說他毫無工作能力,且工作怠惰, 根本不適任現職。余姓部屬認為張姓主管在開會的公眾場合羞辱他,讓他精神受到 創傷,無以見人,於是對張姓主管提起公然侮辱罪的刑事訴訟,並請與會的同事出 庭作證。請問:張姓主管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為何?余姓部 屬可否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理由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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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Cash Wang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