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本法)第17條規定,準用本法之規定人員包含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本案兼任教務長之教授屬之)。2.依據本法第18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本案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屬之。3.有關駐衛警察行政中立規範事項,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9-1條準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