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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人事行政#29045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者,不得擔任我國政府公職,但部分職位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請問這些例外的職位包括那些人員?(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具外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任公職之例外
1.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大學教育長官社教文長官 公營事業之非決策人員 研究契約工 僑務諮詢委員)
(1)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
(2)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3)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4)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5)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3.本條所稱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二)修法理由
1.公立學校教師、聘任研究人員,非屬公職,不需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必須解除或免除其職務,自然沒有必要列入第一項各款但書之內。但身兼行政職務者則應有國籍法之適用。
2.排除公立各級學校下之「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該三類人員亦非「公職」,同時公立學校內之講座、研究人員與國家機密牽涉不大,不應列入國籍限制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