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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4年 - 104年高考三級土地法規#42587
104年 - 104年高考三級土地法規#4258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申請人為開發利用非都市土地,應擬具之開發計畫案件,於報經各該區域計畫委員 會審議時,應符合那些法定條件得許可開發?又申請開發者取得許可後,而在辦理 分區或用地變更前,如何辦理開發區內捐地及開發影響費之繳交?請依區域計畫法 說明之。(25 分)
二、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 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爰請列舉說明,現行公共設施用地有諸多的取得方式為何? 新市區建設之手段與舊市區更新處理方式為何?另請說明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 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之規定,並研提改進之意見。(25 分)
三、為實施平均地權,政府透過規定地價之程序而有公告地價,另依法編製土地現值表 並公告之,請說明規定地價程序與土地現值表編製方式為何?兩價並存之理由為何?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為何?試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析之。(25 分)
四、都市更新條例明訂權利變換方式,與平均地權條例明訂之市地重劃方式,皆係運用 地權調整方法處理,請分別就兩者規定:有關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項 目、依法可抵充之土地、以及應共同負擔之比例分析之,並說明兩法之立法目的。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