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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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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5078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說明我國地方制度法上有關於「覆議」制度之運作方式,並申論目前我國地方自 治實務上「覆議」制度運作之問題。(25 分)
二、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 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 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試 論述本規定中有關「核定」與「備查」於立法上之形式與實質意義,並申論現今我 國地方立法實務上之問題。(25 分)
三、近年來,論者或有認為,我國立法院之改革,最重要的議題在於賦予立法院實質有 效之「國會聽證調查權」。試申論「國會聽證調查權」之實質意義與功能,及其在 當前我國立法實務上之問題或重要性。(25 分)
四、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規定:「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試申論 本規定之立法宗旨、於憲法運作上之意義、及其於我國立法實務上之現況與問題。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