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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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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5078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5078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 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 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試 論述本規定中有關「核定」與「備查」於立法上之形式與實質意義,並申論現今我 國地方立法實務上之問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