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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5078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規定:「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試申論 本規定之立法宗旨、於憲法運作上之意義、及其於我國立法實務上之現況與問題。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