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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7114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7114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未獲乙之授權,擅自以乙代理人之身分與善意之建築商丙為交易,而以乙之名義 向丙購買由丙所蓋之 A 房地一間,乙在交易現場知悉上情,不為反對表示,則上開 買賣之效力如何?丙可否主張甲係無權代理,而認上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25 分)
二、何謂物權的請求權?甲無正當權源占有乙所有未登記之 A 房屋使用,乙一直不知 A 房屋為甲所占有,至逾 20 年後始知上情,乃向甲請求返還該屋,甲可否為時效抗辯? (25 分)
三、甲乙係夫妻,生有一子丙,丙未婚,但丙與丁女同居,嗣丁女懷孕,丙更加努力賺 錢,以照料丁女與胎兒之生活。不料某日丙出外工作時,遇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萬元。問:丙之繼承人為何人?可分得遺產若干?(25 分)
四、甲男(其妻已歿)育有三子乙、丙、丁,甲於民國 106 年 9 月 1 日死亡,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甲死亡後,經人發現甲生前立有二份自書遺囑,一份係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所書,其中謂:「遺產由乙分得二分之一,其餘由丙、丁平分」, 另一份係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書立,其中謂:「全部遺產均捐給 A 孤兒院」。問:甲 之遺產該如何分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