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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6711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係夫妻,生有一子丙,丙未婚,但丙與丁女同居,嗣丁女懷孕,丙更加努力賺 錢,以照料丁女與胎兒之生活。不料某日丙出外工作時,遇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萬元。問:丙之繼承人為何人?可分得遺產若干?(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依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綜上所述,丁與丙未有夫妻關係,故丁之胎兒為丙之唯一繼承人,可分得一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