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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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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地特三等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7349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登記行政上,所謂「註記」之意涵為何?並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 定,舉 3 項關於註記之例說明之。(25 分)
二、對於依法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之要件為何?請分別 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又,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 宣告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 旨;試問:本號解釋認為違憲之理由為何?(25 分)
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建物地下層之測繪,有何規定?請說明其內容。 又,同規則所稱「特別建物」之意涵為何?特別建物之建號如何編列? 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四、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 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 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 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 標示變更登記。」試問:於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 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地政機關對於其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依規定應 如何辦理?又,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點第 2 項規定:「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 將施測結果公告。」準此,於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該依據法院 判決確定之界址,所進行施測之結果不服時,是否得依前述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申請複丈?請附具理由解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