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
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
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
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
標示變更登記。」試問:於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
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地政機關對於其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依規定應
如何辦理?又,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16 點第 2 項規定:「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
將施測結果公告。」準此,於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該依據法院
判決確定之界址,所進行施測之結果不服時,是否得依前述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申請複丈?請附具理由解析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