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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移民二等 行政法研究#74162
科目:
行政法研究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社團法人緣圓外籍聯姻婚介協會(以下稱緣圓協會) 於 2017 年 4 月 20 日簽訂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於同年 6 月赴大陸 地區相親,與陸籍乙女締結婚約。嗣甲從乙在臺灣所作之依親體檢報告 中確知,乙有感染梅毒病史。甲認為,緣圓協會對乙於媒合時所提交之 大陸地區醫院健康檢查報告有未盡查證義務,損及其有權知悉媒合對象 健康狀況之私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甲遂以電 子郵件致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請求依同法第 80 條第 3 款規定裁罰緣 圓協會。內政部以電子郵件 A 回復甲,略以:「本案經交由內政部移民 署查處,結果並無具體不法之情事。」甲不服,經訴願未果後,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內政部就原告之申請案,應對緣圓協 會作成裁罰新臺幣 15 萬元之行政處分。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分就 裁判形式及理由說明之。(35 分)
⑴消防局強行闖入丁之住宅,是否合法?(15 分)
⑵丁回國後,發現家中大門進口名鎖遭消防局為強行闖入,以機具破 壞,遂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其請求有無理由?(20 分)
三、好姻緣顧問有限公司甲因於公司網頁上刊登「本公司服務項目分為臺灣 國內聯誼、中國大陸新娘、日本新郎跨國婚姻三種型態」內容,遭民眾 向內政部檢舉有違法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嫌。案經內政部移 民署查察屬實,認定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 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甲於陳述意見時,其代表人乙 主張違法情事係受委託管理公司網頁之網路行銷公司丙自己作業疏失 所致,甲並無委託丙刊登系爭內容,此有委託契約可資為證;而且甲於 發現後,已立即要求丙刪除系爭內容云云。嗣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9 條規定,以 A 函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 請問 A 函之裁處理由為何?(30 分)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 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 他促銷推廣活動。……(第 4 項)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 政院核定之。」第 89 條第 1 項:「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 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 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下列事項, 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三、婚姻媒 合。……」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 婚姻媒合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