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社團法人緣圓外籍聯姻婚介協會(以下稱緣圓協會)
於 2017 年 4 月 20 日簽訂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於同年 6 月赴大陸
地區相親,與陸籍乙女締結婚約。嗣甲從乙在臺灣所作之依親體檢報告
中確知,乙有感染梅毒病史。甲認為,緣圓協會對乙於媒合時所提交之
大陸地區醫院健康檢查報告有未盡查證義務,損及其有權知悉媒合對象
健康狀況之私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甲遂以電
子郵件致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請求依同法第 80 條第 3 款規定裁罰緣
圓協會。內政部以電子郵件 A 回復甲,略以:「本案經交由內政部移民
署查處,結果並無具體不法之情事。」甲不服,經訴願未果後,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內政部就原告之申請案,應對緣圓協
會作成裁罰新臺幣 15 萬元之行政處分。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分就
裁判形式及理由說明之。(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