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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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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營 繕工程組:政府採購法#78558
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甲、乙、丙三家廠商參加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查發現甲、乙、 丙三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機關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 連號,丁機關認為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 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 定,沒收甲、乙、丙等三家廠商押標金各新臺幣 20 萬元,並取消其 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請問:丁機關該依據政府採購法那一條規定為 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若丁機關因此而沒收甲、乙、丙三家廠商之 押標金,甲、乙、丙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12 分)
⑵A 廠商參加 B 機關之工程採購招標案,經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決標, 以總標價新臺幣 1 千萬元為最低標得標。原預定訂約日為同年月 26 日, 嗣 A 廠商於訂約日前以投標金額偏低,純係筆誤,請求 B 機關准予不 決標於 A 廠商並發還押標金,B 機關則於同年月 28 日函復請依限辦 理訂約手續,否則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其後 A 廠商仍不訂約,B 機關遂依上述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 知 A 廠商,另將 A 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並不予發 還押標金。A 廠商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行 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應為如何之決定?(13 分)
⑴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 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請問:押標金之 性質為何?(8 分)
⑵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所謂「虛偽不實」與 刑法對「偽造、變造」之理解是否一致?(8 分)
⑶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請求期間如何起算?又追 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幾年,即不得 行使?(9 分)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 有何事由,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廠商於何 情形,可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 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 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 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法 允許採行替代方案之立意為何?廠商應於何時及應提出何內容?每一 項目是否僅允許提出一個替代方案?若因得標廠商未能履行替代方案 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或降低主方案之效率等情形時,機 關應為如何之措施?其因替代方案之履約問題發生糾紛,應向行政法院 或民事法院起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