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⑴甲、乙、丙三家廠商參加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查發現甲、乙、
丙三廠商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機關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
連號,丁機關認為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
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
定,沒收甲、乙、丙等三家廠商押標金各新臺幣 20 萬元,並取消其
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請問:丁機關該依據政府採購法那一條規定為
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若丁機關因此而沒收甲、乙、丙三家廠商之
押標金,甲、乙、丙不服而循序提出異議、申訴,均遭駁回,遂提起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