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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 乙所有之 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 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 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 效力又如何?(30 分)
二、甲男乙女係夫妻,膝下無子女,因夫妻感情不睦,甲男在外與丙女同居 共同生活,丙女無工作,均由甲男賺錢養家,嗣丙女自甲男受胎而懷孕, 於丙女懷孕六個月時,甲與其妻乙離婚,逾一個月後,甲不幸遭遇車禍 而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甲尚有父丁、母戊,兄弟己、庚。 則甲之遺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數額若干?(30 分)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 年 5 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年 6 月甲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 A 房地, 乙則於 75 年 3 月間自其父母處受贈當時價值二百萬元之 B 房地。至 85 年 2 月間,甲因繼承而取得當時價值一千萬元之 C 房地,乙則以其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六百萬元購買 D 房地。迨 100 年 9 月間因甲有外 遇,為乙發現,兩造感情因而生變,乙乃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 並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乙提起離婚訴訟時,甲有存款(結婚後之工 作薪資及以該薪資投資之所得)五千萬元,債務一千萬元;乙有存款(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二千萬元,無債務。A 房地市價值一千萬元,B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C 房地市價值三千萬元,D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 元。訴訟進行中之 101 年 9 月間,乙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中之一 千萬元再購買市價等值之 E 房地,購買一個月後 E 房地增值為二千萬 元。若法院准許乙與甲離婚,則就其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計算及行使? (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