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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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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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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乙女係夫妻,膝下無子女,因夫妻感情不睦,甲男在外與丙女同居 共同生活,丙女無工作,均由甲男賺錢養家,嗣丙女自甲男受胎而懷孕, 於丙女懷孕六個月時,甲與其妻乙離婚,逾一個月後,甲不幸遭遇車禍 而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甲尚有父丁、母戊,兄弟己、庚。 則甲之遺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數額若干?(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天謝地已上岸
應視丙腹中胎兒是否為死產
非死產:由胎兒單獨繼承 1000萬
死產:由丁、戊共同繼承;一人繼承 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