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三級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800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清償日為民國(下同)93 年 4 月 30 日,惟甲屆期並未返還借款。乙為保全上述借款債權,先於 93 年 5 月 8 日向法院就甲名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再於同年月 16 日持 法院上述裁定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查封完成。嗣乙於 108 年 5 月 13 日訴請甲清償借款,甲旋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並拒絕返還 借款。對此,乙聲稱本件為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形,自無罹於時效可言;縱 令時效中斷之事由終止,其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等語。問誰的主張有理?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乙之主張有理由,105.0516才消滅。

詳解 提供者:伊

(一)乙的主張有理由 1.甲向乙無息借款請求權時效為15年 1)128-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125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行使而消滅
2)依題意,甲之清償日為93/4/30,故該請求權時效消滅為108年/4/30

  2.乙對甲之起訴有中斷時效之適用 1)民法129規定,消滅時效因強制執行而中斷效力,137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依題意,甲於93/05/08巷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16日完成查封,故該中斷時校完成後重新起算,故請求權時效因強制執行中斷效力,重新起算15年為108/05/16

  (二)結論
因乙強制執行,該請求權有中斷時效之適用,甲提出抗辯權拒絕返還為無理由,乙於108/05/16前向甲追討皆屬有理由,甲需清償債務。



以上是自己練習,若有錯誤歡迎指證!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此題為討論當年度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假扣押這種保全程序,是不是民法§129 II5所稱之執行行為?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a)最高法院認為,假扣押仍然算是強制執行行為、仍然足以中斷時效,但是這種藉由假扣押中斷事項,何時認為中斷事由終了?何時認為時效重行起算?

(b)這最高法院的決議認為,就是在假扣押的執行完畢時,也就是本題當中的93516日這查封完成時;這時候就會認為執行行為終了,也就是中斷事由終了,當然時效就會重行起算。

b.本題當中乙對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本來應該是從清償期屆至,93430日起算,但因為中間發生假扣押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強制執行行為,足以中斷時效;所以就是在我們的假扣押程序執行完成時,也就是93516日使時效重行起算。

c.93516日,加15年,就到108516日才算是時效完成;如果乙是在這一天(108516)之前的108513日,就已經起訴請求甲償還借款,應該認為尚未罹於時效。當然起訴之後,又因起訴的行為,再一次使時效中斷,所以就更沒有時效完成的問題。

d.故本題當中應認為甲不得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