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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三級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800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與 A 因為宮廟管理事務而發生嫌隙,甲數次向友人乙抱怨 A 為人奸詐 惡毒,兩人遂謀議一同前去教訓 A。甲與乙前去廟裡找 A,乙一見到 A, 立刻將之抱住,甲隨即拿出刀子朝 A 的腹部刺了一刀之後,乙見 A 流血, 突然心生後悔,遂大聲喝阻甲不要殺人,但甲不聽乙的勸阻,執意要殺 A, 乙擔心自己被牽連殺人罪,遂改而抱住甲不讓甲揮刀,並叫 A 趕緊逃跑, A 果真負傷逃離現場。甲氣乙的阻擋,改而刺了乙手臂一刀,乙受傷放手 後,甲再追躡找到 A,然後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二人對 A 所為行為, 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甲、乙論共同正犯:28條,同一犯罪決意,數個行為人犯意上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生共同關係,於一人著手及於全體著手、一人既遂及於全體既遂;

()甲之刑責:

1.弒丙行為:構成271條殺人既遂罪

2.刺傷乙行為:構成2771項傷害罪

()乙之刑責:

1.刑法第27條己意中止,即法蘭克公式所揭示之即使我能、我也不願,從刑事政策學係為了鼓勵行為人之即時善意與悔悟,使其免除或減輕其刑;於同法3項即規範,共同正犯之一人如己意中止並積極防止侵害結果發生,亦得適用,縱使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亦成立準中犯。

2.本案係爭在於,乙是否適用準中犯規定:

(1)本文揭示乙係突然心生後悔而非障礙事由中止其犯罪行動,再者為脫離共同正犯關係,其不僅大聲嚇阻甲,更甚積極阻止A殺人行為;肯認其消滅前危險行為之延續,且心理與物理上應有積極斬斷共同正犯關係,故甲之既遂結果應不及於乙,應僅止於271條殺人未遂罪。

(2)惟乙能否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實務見解認為A死亡結果仍發生,已不符準中犯之構成要件,在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之事由前提下,至多依刑法第57條參酌個案情狀以酌量減輕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