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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800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 乙所有之 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 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 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 效力又如何?(3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ebby’s wife
本題考民法106條雙方代理之禁止問題
1.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2.丁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行為為有效
詳解 提供者:我討厭吃紅蘿蔔

(一)買賣契約之效力
      1.§106.雙方代理-->通說:效力未定
      2.案件分析(效力未定,但經本人同意後有效)
(二)丁代理戊清償債務之效力
      1.§106.自己代理-->通說:效力未定,但書(履行債務)--->有效
      2.案件分析

詳解 提供者:Brenda Liu
民法第104條代理 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