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 乙所有之 A 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 董,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 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其 效力又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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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民法106條雙方代理之禁止問題
1.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2.丁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行為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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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契約之效力
1.§106.雙方代理-->通說:效力未定
2.案件分析(效力未定,但經本人同意後有效)
(二)丁代理戊清償債務之效力
1.§106.自己代理-->通說:效力未定,但書(履行債務)--->有效
2.案件分析
詳解
民法第104條代理 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