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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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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88804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試區辨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實務所肯認之「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與「必要 場景原則」。
(一)A公司為確保其對於X發明之歸屬權,有何行政救濟?
(二)B公司為避免A公司因行政救濟而取回X發明之歸屬權,決定以專利Y不 具進步性為由,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另案舉發,是否適法?
三、甲與乙共同成立A公司,乙為A公司之負責人。由甲設計A公司之商標T, 經約定,商標T歸屬於甲,由甲「非專屬授權」予A公司,此時商標T並未 註冊。後因故甲離開A公司,成立工作室,使用商標T以銷售C商品,並以 商標T的內容註冊網域名稱。其後,乙知甲工作室成立,為排阻甲的市場 計畫,乙以個人名義就商標T,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 用於C商品與類似商品,獲准註冊。乙遂以甲以商標T銷售C商品之事實,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向法院對甲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甲下 架所有銷售之C商品,並自行申請註銷相關網域名稱。試問甲就註冊商標 T可否提起商標法之無效抗辯?
四、甲為軟體開發商,近來開發出文書處理軟體X,該軟體為著作權法所保護 之著作。甲亦銷售軟體X之重製物,消費者付費後,可自行下載軟體一次 至單一電腦。若為軟體備份之需要,亦得再下載軟體一次。因此,一般而 言,消費者購入軟體X之重製物時,得於同一電腦下載軟體二次,一為主 重製物,啟動文書處理功能,另一為以備份為目的之重製物。乙為中古軟 體銷售商,遂向軟體X之消費者收購備份重製物,再以光碟之形式出售給 他人。甲知乙之銷售行為,遂以乙侵害其就軟體X所享有之散布權為由, 對乙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訴訟中,乙則對之主張權利耗盡抗辯,試問乙 之抗辯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