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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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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_法律學系(財經法組)︰商事法#99087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甲向A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一年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契約,但於A公司提供之要保書上關於健康詢問事項中,刻意隱匿自己有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病史。A公司因而誤判甲之健康情況,便於105年3月1日予以同意承保,契約中並有自動續保之約定,條款內容為:(第1項)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届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第2項)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时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险人年龄重新計算保险費」106年及 107年之2月下旬,甲均向A公司表连續保意願,A公司亦回覆同意,並告知新年度保險费數额之後,甲即如數缴交,而未重新填寫或簽署任何文件。嗣於107年5月間,甲因心血管疾病住院進行心導管手術,共支出醫療費用12萬元。甲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A公司始查知甲訂的前隱匿高血壓及心血管疾病之事實,便解除契約拒絕给付保險金·請附理由說明,A公司之解除契約有無理由?(12%)
二、在證券市場上,何謂「對市場詐欺理論」(詐欺市場理論;"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10分) A上市公司製作不實財報,投資人保護中心除為投資人對A公司董事、簽證會計師等人提起賠償之團體訴訟外,亦一併對「A公司作假帳之配合廠商B公司」及「B公司之負責人甲」請求損害賠償。試問針對此等「次要行為人」(B公司及甲),依照證券交易法(或民法)應如何使用相關請求權基礎加以主張?(分析中應含「交易因果關係之舉證」及「比例責任」如何適用之說明)(15分)
三、甲為支付買賣假金新台幣50元,擬一张支票乙,但乙要求甲需先得信用校佳之丙在支票背面簽名,才願意接受該支票。受甲請求後,丙乃在該支背面簽名,但向甲、乙聲明自己僅有為甲貿賣價金債務保證意思而非背書,並於其簽名旁明確載明保證之意旨。對於丙之聲明甲、乙二人皆表示同意·其後,乙將該支票轉讓給知悉此情之丁,丁因不獲付款遂向甲、丙行使追索權,但甲、丙一人皆拒絕之。甲認為丁為惡意持票人、丙認為丁應先向甲請求付款再向其求,試前開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請附具體理由分析。(25分)
四、發大財先生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泰國、光欣、幫富、彎颱、城堡、健康等6 家保險公司投保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約定只要「住院」,保險人每日給付新臺幣2000元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另,發大財又分向國民·民進親民、基进、時力及民眾等6家保險公司投保重大傷病保險,亦均約定一旦住院,保險人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新臺幣3,000 元,各重大病保險並約定一旦確診,並經提出健保署認定之重大傷病證明,即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30萬元。其後,發大財於上網路節目「嗯嗯日日秀」時,因表演高難度技,致心突然衰竭,須接受心膜修補手術,共住院10日、自費部分支出醫療費用75,000元而大財即持診斷證明,泰國、光欣幫富、彎颱、城堡、健康等6 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共12萬·向國民、民進親民、基進時力及民眾等6家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住院日額共18萬並向各保險公司請求重大傷病給付家30萬元,總額共180萬之保險金。發大財與各保險公司訂約時,均未告知各保險公司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情事,各家保險公司可否依保險法規定拒絕給付(13%) ?
1.是否為利益衝突交易?(7分)
2.是否應經童事會決議?(6分)
3.若經董事會決,何人應說明與避?說明的內容為何?(6分)
4.若決議未符合相關程序,此一投資案之法律效果為何?(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