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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測量製圖: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112217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測量製圖: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11221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出售予乙,在其持有土地 3 年期間,曾重新規定地價。 試問甲出售土地之應繳土地增值稅,可抵繳多少?請說明法令規定內容 並申述之。 (25 分)
二、土地徵收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經市縣地政機關公告、通知後, 將發生何種效力?試就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三、甲為擴大事業經營所需向乙購進土地一筆,今擬將毗鄰之數筆土地合併 為一筆。試問合併土地之地號,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處 理?請說明之。(25 分)
四、甲、乙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該土地 再移轉而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其作用為何? 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意涵是否即免徵土地增值稅?請分別申述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