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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16187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依我國稅捐稽徵法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試問有關檢舉獎金之核發規定為何?檢舉案件有那些情形不適用核發獎金之規定,請說明之。(25 分)
(一)位於 A 縣市的房屋,其應繳納地價稅為多少?(13 分)
(二)位於 B 縣市的房屋,其應繳納地價稅為多少?(12 分)
(一)遺產總額、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二)何謂視同遺產?其立法意旨為何?(10 分) 提示: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 萬元、喪葬費扣 除額 123 萬元。
(一)張先生單身,今年 42 歲,有二間房屋分別位於臺北市與新竹市,新竹市的房屋自住,臺北市的房屋出租。111 年度所得及其相關費用資料如下:張先生服務 A 科技公司,全年薪資收入 600 萬元(不含員工分紅配股),並取得任職之 A 科技公司(為上市公司)新發行記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10,000 股,每股票面金額10 元,公司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將股票交付張先生,交付股票日該股票之時價為 200 元,假設該分紅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此外,尚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0 萬元、金融債券利息所得 10 萬元、國內股票股利 350 萬元、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 萬元、房產租金收入 100 萬元。111年度張先生的購屋借款利息 100 萬元(自住房屋的借款利息 40 萬元,出租房屋的借款利息 60 萬元);健保費 20 萬元、勞保費 6 萬元、人身保險之保險費 30 萬元;付與醫療院所醫藥費 8 萬元;捐贈給財團法人慈善機構 120 萬元,全部扣繳稅額 80 萬元。試問:張先生於 112 年 5 月申報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其綜合所得總額、一般扣除額、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提示: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9.2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2.4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0.7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19.6 萬元。
(二)王先生 111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300 萬元,全年扣繳稅額 15 萬元,當年度王先生捐贈土地乙筆給政府,該土地取得成本為 250 萬元;此外,111 年度王先生有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 萬元、未上市公 司股票且該發行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滿三年又一個月之證券交易所得 100 萬元、買賣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交易所得 180 萬元、 國內股票股利 150 萬元;同年他也獲得香港地區所得 120 萬元(未在該地繳納所得稅),另外王先生 111 年度獲得於 106 年投保之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給付 3,500 萬元。請依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王先生 111 年度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