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先生係我國國民,住所設於臺北市,於民國 112 年 5 月逝世,其妻子仍健在,另有二名受扶養子女,兒子 24 歲,女兒 16 歲,下列為李先生死亡時遺產相關資料:
1.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依死亡日收盤價格計算之價值為 5,000 萬元,其購入成本為 4,200 萬元。
2.位於臺北市房地產一處,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 2,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500 萬元,土地公告地價為 1,500 萬元;整戶房地產市價為 1 億元。
3.李先生曾於109 年 8 月贈與其兒子 1,000 萬元,當時已報繳贈與稅。試問:(計算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