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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16187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請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申論題內容

(一)張先生單身,今年 42 歲,有二間房屋分別位於臺北市與新竹市,新竹市的房屋自住,臺北市的房屋出租。111 年度所得及其相關費用資料如下:張先生服務 A 科技公司,全年薪資收入 600 萬元(不含員工分紅配股),並取得任職之 A 科技公司(為上市公司)新發行記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10,000 股,每股票面金額10 元,公司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將股票交付張先生,交付股票日該股票之時價為 200 元,假設該分紅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此外,尚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0 萬元、金融債券利息所得 10 萬元、國內股票股利 350 萬元、上市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 200 萬元、房產租金收入 100 萬元。111年度張先生的購屋借款利息 100 萬元(自住房屋的借款利息 40 萬元,出租房屋的借款利息 60 萬元);健保費 20 萬元、勞保費 6 萬元、人身保險之保險費 30 萬元;付與醫療院所醫藥費 8 萬元;捐贈給財團法人慈善機構 120 萬元,全部扣繳稅額 80 萬元。試問:張先生於 112 年 5 月申報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其綜合所得總額、一般扣除額、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各為多少?(15 分)
提示: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 9.2 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2.4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 20.7 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 19.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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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尤瑟夫(會計師、記帳士)

以下個人見解供參考,不一定正確
歡迎討論!

1️⃣股利採用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薪資所得:200萬+600萬-20.7萬
利息所得:50萬
租賃所得:100萬*(1-43%)
綜合所得總額合計:886.3萬

免稅額:9.2萬
一般扣除額:捐贈120萬+保險費22.4萬+醫療費用8萬+購屋貸款利息13萬(40-27)=163.4萬
特別扣除額:儲蓄扣除額27萬
綜合所得淨額:686.7萬

稅率:40%
累進差額:86.4萬
應納稅額:188.28萬

扣繳稅額:80萬
股利分開計稅(28%):98萬
應自行補繳差額:206.28萬



2️⃣股利採用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得扣8.5%稅額
薪資所得:200萬+600萬-20.7萬
利息所得:50萬
租賃所得:100萬*(1-43%)
營利所得:350萬
綜合所得總額合計:1236.3萬

免稅額:9.2萬
一般扣除額:捐贈120萬+保險費22.4萬+醫療費用8萬+購屋貸款利息13萬(40-27)=163.4萬
特別扣除額:儲蓄扣除額27萬
綜合所得淨額:1036.7萬

稅率:40%
累進差額:86.4萬
應納稅額:328.28萬

扣繳稅額:80萬
股利可以抵減稅額:8萬(上限)
應自行補繳差額:240.2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