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一、「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已於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修正發布實施,其第 3 點第 2 項規定:「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試說明其立法目的。另甲、乙、 丙三人分別共有農業用地一筆,應有部分均等,今甲與乙同意提供該地做為毗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用(亦即作為「農舍提供地」)而出具「(農) 土地使用同意書」,該行為之性質是否屬共有農業用地之「變更行為」? 理由為何?(25 分)
二、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非都市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時,應將非都市土地分區圖及編定結果予以公告,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今土地所有權人甲於收到 A 縣政府通知後始知悉其地被 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並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試問該土地使用編定結果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因獲悉其毗鄰地被編定為同使用分區內之丙種建築用地,而認其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其應如何為權利救濟?(25 分)
三、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皆對被徵收土地之收回權行使要件定有明文,試比較該兩法條規定內容之差異。 又內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文之意旨,乃著手增定土地法 第 219 條之 1(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試說明其立法重點。 (25 分)
四、按「重劃前、後地價查估」為實施(公辦)市地重劃過程中甚為重要之一環,則「重劃前、後」之時間點係指何時?主管機關於進行重劃前、後查估地價時,各自須考量之因素為何?試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 定說明之。另請說明「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此一程序對(公辦)市地重劃所具有之四項功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