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的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及丙的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另單獨所有 B 地,並將 B 地出租於丁。甲、乙、丙約定將 A 地上的 B 屋基地空間範圍提供給丙使用。後因甲生意失利急需資金,欲與戊成立 A 地應有部分及 B 地的買賣契約,以新臺幣 1,000 萬元出賣其 A 地的應有部分,並以新臺幣 2,000 萬元出賣 B 地。試問:乙、丙、丁如有意取得甲的產權可為如何之主張?又如最終戊取得甲所有之 A 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則甲、乙、丙三人的約定應如何進行土地登記始可對抗戊?(25 分)
二、A 地及 B 地相鄰,位於山坡地,甲為 A 地所有權人,乙為 B 地所有權人,某日因颱風來襲土石坍塌,導致界標淹沒而經界不明。甲、乙兩人應循何種行政程序確認界址?又地政機關測量人員所應遵循的行政程序為何?(25 分)
三、A 縣工務處為完善地區道路路網,擬新闢道路二條,第一條道路有取得甲、乙等 20 人土地之需求;第二條道路則有取得丙等 5 人土地之需求。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於 114 年 10 月 8 日審查核准通過,經內部簽核程序,於同月 20 日發文給 A 縣,A 縣於同月 27 日公告徵收。試問:甲於 114 年 10 月 25 日死亡,其繼承人丁、戊、己於 114 年 11 月 20 日請求分割登記原甲所有的土地,主管機關應否許可?第二條新闢道路的丙等 5 人迄今未收到徵收補償費,則徵收效力如何?又本案中的土地登記機關應辦理那些登記事務?(25 分)
四、甲、乙、丙三人為兄弟,甲所有之 A 地與乙所有之 B 地相連,A 地也與丙所有之 C 地相連,但 B 地及 C 地則未相連,A 地及 B 地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C 地則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現因地籍原圖破損而有辦理測量之必要,甲、乙、丙三人合意將 A、B、C 三塊土地合併。試問:測量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本案經測量程序完畢後,應進行何種土地登記程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