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1)若甲在審理中未曾提及精神痛苦一節,法院應否闡明甲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又若法院審理時發現,甲之請求權已超過消滅時效期間,法院得否闡明乙得抗辯消滅時效?
(3)另若法院審理時發現甲之診斷書上尚有右胸部擦挫傷,就此部分事實,法院得否未經甲主張之下,逕行於裁判書中審酌裁判之?
(1)若審理中乙抗辯甲未曾 交付該 200 萬元,且該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此等抗辯事 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2)若乙明知甲有交付該款項,卻抗辯甲未交付, 其抗辯之效力為何?
(3)乙若於甲所提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甲、乙間系爭借貸關係不存在,此反訴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是否得就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果乙發票係因其法定代理人允許乙獨立營業之關東煮小吃店於備貨所須,其結果是 否相同?(35 分)
(二)如本案係由他院囑託執行(受託法院)時,受託法院發現乙發票時尚未成年等情事,且認為發票人因欠缺行為能力致票據行為無效,致執行名 義未有效成立,應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