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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2542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9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請依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分別說明行政院及立法 委員(含黨團)如何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25 分)
二、立法院對於議案之審議,採取屆期不繼續審議原則,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 定加以說明。(25 分)
三、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法律制定案應撰「總說明」,請分別說 明「總說明」之內容及其功能。(25 分)
四、何謂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之訂定須符合那些要件?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加以說 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