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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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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0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暨普通地政士律師#33598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同時處甲、乙各 6 萬元罰鍰,以及要求甲與乙連帶給付相關費用共 2,100 萬元。 (12 分)
⑵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繳納罰鍰與連帶給付撲滅火災費用、實際支出費用及 預估費用。(13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 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 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 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 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 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 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 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高 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第 4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 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 1 項廢棄物時,得委託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 除、處理之。」
⑴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停職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作成停職處分 之機關為「該管主管長官」,試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該管主管長官依司法 院大法官之解釋之見解為何?汝之見解如何?(12 分)
⑵甲不服停職處分,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甲未循訴願程序,而逕依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第 3 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請說明行政法院實務之見解? 學者之間有何不同見解?試分別說明之。(13 分)
三、甲為乙私立大學碩士班三年級研究生,於民國 96 年 11 月參加該研究所的「碩士候選 人資格考試」,其中某考試科目未達及格標準。乙私立大學乃依該系所碩士候選人資 格考試要點的規定,將甲予以退學。請問:現今你是甲的律師,如何透過行政救濟程 序與實質理由論證幫甲進行救濟?反之,如果你是乙的律師,將如何答辯?(25 分)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 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 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 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 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 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四、發票人甲簽發本票給乙,以支付貨款,執票人乙先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 復另行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之確定判決,乙依據「本票裁定」與「確定判決」聲請強 制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又甲向乙清償票款後,未將本票取回,乙持本票聲請許 可執行裁定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甲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