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乙私立大學碩士班三年級研究生,於民國 96 年 11 月參加該研究所的「碩士候選
人資格考試」,其中某考試科目未達及格標準。乙私立大學乃依該系所碩士候選人資
格考試要點的規定,將甲予以退學。請問:現今你是甲的律師,如何透過行政救濟程
序與實質理由論證幫甲進行救濟?反之,如果你是乙的律師,將如何答辯?(25 分)
參考法條:
大學法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
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
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
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
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
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